“疫”案律师说丨无视防疫规定,违规“带客”返乡,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合肥市进一步强化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4号明确要求:“实施来(返)肥报备和服务制度。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敏感地区人员确需来(返)肥的,请提前拨打热线报备。”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3号明确要求:“所有自中高风险和疫情敏感地区通过高速和国省干线公路到合肥的货运车辆驾乘人员,在接受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后,由相关企业点对点将货运车辆引导至目的地,货物装卸完成后,由相关企业引导至道口离肥,实行全程闭环管理。”
《合肥市关于启用“合运通”平台的通告》合防〔2022〕22号明确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疫情敏感地区来(返)肥货运车辆,由在肥生产经营企业安排接送专人在道口附近约定地点与驾乘人员无接触式对接,闭环护送至目的地。装卸工作完成后,闭环护送至出口离肥。对不具备接送能力的零散业户,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帮助,安排专人闭环护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通告,中高风险地区来肥人员应当提前拨打热线电话报备,实行集中健康观察,严格落实核酸检测政策,切勿私自乘车返肥。对于货车司机应当严格按照“合运通”货运车辆预约通行,严格落实货车司乘人员全程闭环管理责任,严禁私自接送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返肥。对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老李、老赵、明明妈违反了上述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进行报备、未严格履行货车司乘人员全程封闭管理义务,其行为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若因此行为导致疫情传播,相关人员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简介
李丽,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妇女权益维护志愿者。
大司兄有话说
违规乘坐大货车“潜回”,无必要,更不安全!为了家人健康、家乡安全,请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提前进行报备,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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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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